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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继续执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发改价格〔2024〕10号
2024-06-27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继续执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发改价格〔2024〕10号

市 直各有关部门,县(区) 发展改革 局 、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桂发改价费 〔 20 24 〕 39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 桂发改价费 〔 20 24 〕 391号 )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财政局

202 4 年 6 月 27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继续执行职业资格 考试收费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 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完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2016年9月,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 号),明确了我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桂价费〔2016〕79号文件实施以来,对提高考试 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 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桂价费〔2016〕79 号文件实施期限已满,且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新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政策,为保证政策延续性,经研究决定,我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仍按桂价费 〔2016〕7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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